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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民 | 论维护环境利益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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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蓝色文明与绿色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朱振、孙冲)
摘 要
关键词:环境利益;环境损害;义务;环境义务
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已经从被动应对环境问题的阶段,提高到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新阶段。要建立经得起辩难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我们必须界定甚至先行界定用以构造这个理论体系的重要概念,我们必须确立甚至先行确立用以支撑这个理论体系的基本判断或命题。本文的写作意图是,尝试回答维护环境利益的法律手段是什么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为环境法的立法设计选择法律构件。法律构件是用来维护环境利益的具体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对建设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这个意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界定环境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即环境利益;另一方面,确立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即维护环境利益的法律手段是义务。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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